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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23号原告葛某,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程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