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23号原告葛某,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程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