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刘博含与刘翠侠、程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含,刘翠侠,程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80号原告:刘博含,男,201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刘庆标,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博含之父。委托代理人:XX刚,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04912。被告:刘翠侠,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程建华,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含诉被告刘翠侠、程建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博含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