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管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肖永全等诉谢庆远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永全,肖永秀,谢庆远,谢成书,四川省耀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管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永全,男,生于1967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永秀,女,生于1964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庆远,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成书,男,生于1950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耀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上诉人肖永全、肖永秀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民管字第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肖永全、肖永秀诉称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的规定,请求本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谢庆远、谢成书主张上诉人肖永全、肖永秀应当履行《联合建房开发协议》,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完成土地合宗,属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对方全部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5号《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民管字第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敏审 判 员 李英助理审判员 李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