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甘某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60号罪犯甘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以(2010)岚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