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徐莲英、林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徐莲英,林品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123号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大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坚平、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莲英,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民山,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品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莲英、林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莲英、林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大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梓东审 判 员 张得意人民陪审员 林寿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