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雪荣与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荣,程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2号原告林雪荣。被告程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荣与被告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雪荣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雪荣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永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荣撤回对被告程永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合计人民币1659元,由原告林雪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