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金夏明与浙江国力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72-1号原告:金夏明,男,1983年6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浙江国力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勇。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国力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浙江国力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