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胥国满与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胥国满。被申请人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张万生。申请人胥国满与被申请人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胥国满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J24**号小型普通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3万元人民币。经审查,申请人胥国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宽城龙翔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J24**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