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邸莉莉诉聂粉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莉莉,聂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邸莉莉,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聂某,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诉被告聂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邸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庆-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