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迟宪桥与李桂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宪桥,李桂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迟宪桥,住舒兰市。被告:李桂范,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宪桥诉被告李桂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宪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宪桥撤回对被告李桂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迟宪桥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冬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