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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迟宪桥与李桂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宪桥,李桂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迟宪桥,住舒兰市。被告:李桂范,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宪桥诉被告李桂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宪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宪桥撤回对被告李桂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迟宪桥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冬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