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裴桂英与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桂英,赵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裴桂英,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广欣,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淑芹,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赵凤霞,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松,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桂英与被告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桂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由原告裴桂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