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行非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彬彬、王龙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彬彬,王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蒙行非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所在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嵇康北路。被执行人:曹彬彬,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龙凤,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曹彬彬、王龙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决字(2013)第W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决字(2013)第W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决字(2013)第W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井飞雪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