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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民生好科技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健洋光电(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民生好科技光电有限公司,健洋光电(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深圳市民生好科技光电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上下围工业区创业工业园第6栋A1F1。法定代表人:罗灿烂。诉讼代理人:涂香成,系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健洋光电(惠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委会塘背村益发工业区A1栋厂房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郑建华。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深圳市民生好科技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健洋光电(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79001.7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原告法定代表人罗灿烂自愿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粤BHG6**号丰田牌小轿车、担保人涂礼成自愿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粤B982**号丰田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健洋光电(惠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001.73元;二、冻结被告健洋光电(惠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001.73元;三、查封被告健洋光电(惠州)有限公司工厂内全自动焊线机、固晶机等设备(价值在279001.73元范围内);四、查封原告深圳市民生好科技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灿烂名下丰田牌小轿车;五、查封担保人涂礼成名下丰田牌小轿车。以上第一至三项冻结、查封的价值金额在279001.73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黎      海      燕审判员 林杏丁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      晓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