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海文与张秋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文,张秋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李海文。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住所地:丛台区丛台路392号。法定代表人索俊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文诉被告张秋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李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李海文负担。审 判 长 曹新军代理审判员 孟伟斌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连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