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名称
方建兰与肖建妹、王汉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建兰;肖建妹;王汉如;王建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764号原告方建兰。委托代理人王效东。被告肖建妹。委托代理人徐辉。被告王汉如。被告王建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49号外滩大厦5楼。负责人洪军。委托代理人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兰与被告肖建妹、王汉如、王建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建兰于2013年12月27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2元,由原告方建兰负担。审 判 长 庄玉林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