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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尹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尹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晓龙审判员  杜芸泽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