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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占锋与景新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锋,景新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022号原告李占锋,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景新建,男,成年。原告李占锋诉被告景新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锋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宣化镇人民政府规划荟萃小区,由原告承建,该小区于2009年经镇政府及荟萃山村委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居住至今,但一直未支付原告建房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2年1月7日补办了欠款手续,但仍未偿还欠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回被告欠原告的建房款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款8000元。被告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印证被告景新建欠原告李占锋建房款8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承建的荟萃小区于2009年交付使用后,被告居住至今,但一直未支付原告建房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2年1月7日补办了欠款手续,但仍未偿还欠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景新建偿还8000元建房款,有欠条为证,被告应予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新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占锋人民币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景新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韩  彦  周人民陪审员 乔  中  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