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李本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本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91号罪犯李本将,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虹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本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依法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本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本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本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本将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