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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国芹、孙涛、孙略与被执行人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芹,孙涛,孙略,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胡国芹,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孙涛,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海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胡国芹、孙涛、孙略与被执行人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力强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海军履行给付0.80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