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伊祖国与刘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祖国,刘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9号原告:伊祖国。被告:刘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祖国与被告刘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祖国撤回对被告刘景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伊祖国负担。审 判 长 蒋益芬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郑曙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