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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春侠与颜世晓、孟祥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2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世晓,居民。委托代理人盛学辉,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侠,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千秋。原审被告孟祥侠,居民。上诉人颜世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郯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海波审判员  徐占理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春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