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XX与白山市江源区大成有限公司佳德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白山市江源区大成责任有限公司佳德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XX,男,住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徐桂荣,系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委托代理人张莉莉,系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成责任有限公司佳德煤矿,住址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孙锡华,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万文杰,系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成责任有限公司佳德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XX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裴靖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