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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商初字第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天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天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700号原告徐州市天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学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丽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春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天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市天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徐州市天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本政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梁化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筱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