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田启茂与田玉莲、田敏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启茂,田玉莲,田敏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田启茂,男。被告田玉莲,女。被告田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启茂诉被告田玉莲、田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启茂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启茂为了考虑今后父女关系融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启茂撤回对被告田玉莲、田敏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启茂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中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