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城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被告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1号原告聂某某,女,1986年4月2日生。被告毛某甲,男,1984年1月18日生。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海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被告毛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200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毛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口规劝,仍屡教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已分居一年三个月,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关系名存实亡。女儿毛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至女儿满18周岁;3、婚后原告曾借钱给被告还赌帐七万余元,望如数奉还。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某甲辩称,被告不想离婚,因为还有孩子,孩子还小,以后路还很长,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感情还是有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上班太忙没空照顾孩子。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底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200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5日婚生一女儿,取名毛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被告在外赌博产生纠纷,2012年5月28日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告聂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近两年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进行了足够的了解,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尽管双方因被告赌博曾产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要求和好的愿望极其强烈,并承诺好好改正,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