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倪庆和与徐军、郑秋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庆和,徐军,郑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64号申请人:倪庆和,男,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执行人:徐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郑秋云,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2012)齐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流派后,财产抵顶给了申请人,本案以物抵债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