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洪执字第8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刘桂华申请执行吕静、吕波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华,吕静,吕波,射洪县汪金农业有限公司,夏天菊,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洪执字第876-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女,生于1967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村巷120号4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711306802。申请执行人吕静,女,生于1996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村巷120号4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604190289。法定代理人刘桂华,系吕静之母,住址及身份信息同上。申请执行人吕波,男,生于1989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村巷120号4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02110297。刘贵华、吕静、吕波的委托代理人郭东,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射洪县汪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桅杆村11社。法定代表人夏天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天菊,女,生于1989年7月4日,汉族,住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30号2幢2单元3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07042789。系射洪县汪金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汪艳,女,生于1982年7月20日,汉族,住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1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2072047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2)射洪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艳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18945000017的账户存款4791.4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林审 判 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洋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