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敏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存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嘉川,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锦涛,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男,生于1966年4月1日。委托代理人华平,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敏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梁晓斌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