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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国,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联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江,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越,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联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城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工期是否系承包人完全责任造成延误,发包人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是否系承包人的单方行为直接造成,发包人与案外人达成的违约赔偿和解协议有无合同或事实依据,赔付责任有无厘清,发包人是否严格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原审法院均未查明,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62387元,由本院退还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龚 萍代理审判员 唐 毅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圣权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