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商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支行与宋建礼,高娟,方海明,汪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宋建礼,高娟,方海明,汪永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商初字第0086号原告某公司。负责人蒯某。被告宋建礼。被告高娟。被告方海明。被告汪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