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泽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泽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钟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项俊,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苏娣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