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路某甲与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路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侠,系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同军,系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井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诉被告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