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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路某甲与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路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侠,系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同军,系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井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诉被告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