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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迈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生。被告赵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赵某某,现年9周岁。原、被告婚前已同居,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喜好喝酒,不务正业,在外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且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赵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赵某某,现年9周岁。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比较好,婚后虽为生活琐事致双方有所不睦,但夫妻间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宽容,善意沟通,各自修正自己的言行,以维护家庭的和睦。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出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