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艳来盗窃罪,李艳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艳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12号罪犯李艳来。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香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香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盗窃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艳来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7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