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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贺俊程与郧县益得选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俊程,郧县益得选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83-1号申请执行人贺俊程,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郧县益得选冶有限公司,地址:郧县安阳镇老虎道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其夫,经理。申请执行人贺俊程与被执行人郧县益得选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2月25日被执行人郧县益得选冶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