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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汪炎与江六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炎,江六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4-2号原告:汪炎,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六一,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炎诉被告江六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汪炎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汪炎承担。审判员 王 勇 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