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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文运锋非法占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县国土资源局,文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开行审字第1号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文运锋,男。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3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开国土罚(2013)109号行政处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32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8640元。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3)109号行政处罚,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文运锋。被执行人文运锋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3)109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文运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文运锋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交纳罚款8640元。被执行人文运锋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焦志强审判员  董合义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