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周幼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70号
法院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幼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70号罪犯周幼琪,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潜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幼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周幼琪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幼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幼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幼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