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和唐庚锐、李敏芳、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唐庚锐,李敏芳,杨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8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负责人:唐伟逢,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华堂,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唐庚锐,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李敏芳,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杨建华,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诉被告唐庚锐、李敏芳、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