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民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申报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西段三强大厦。法定代表人付成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婷。申请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221606866,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4日,出票人为潍坊鼎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宜昌源经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00元。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11月1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玉波审判员 王莹莹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邬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