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刘建川与马中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川,马中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川,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主深泽县人。被执行人马中普,男,193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川与被执行人马中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3)饶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田孟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