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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民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刘长庆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刘长庆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庆。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签有两份协议,虽然两份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但前一份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即使没有履行完毕,但由于第二份协议签订日期在后,应视为对原有合同的更改,故应以第二份合同约定的上诉人所在地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法院认定两份合同均未履行完毕,且不应分割处理,要按法定管辖来定,也应遵守地域管辖的总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为温州市瓯海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