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郭某、刘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詹某某,男,1956年10月21日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蔡运清,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67年3月7日,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刘某,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郭某、刘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泽川审 判 员 王健茹人民陪审员 陆振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旭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