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翠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郑学双,系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岭,系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志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翠彬,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翠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占领、张志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翠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卢翠彬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款260000元给被告,利息为月息9.3‰,贷款期限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贷款以被告卢翠彬的房产作为抵押,用以提供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位于兴隆台区商东小区,房权证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贷款260000元支付给被告,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日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当被告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实现抵押权;(3)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26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贷款利息为月利率9.3‰,付款方式为固定周期付息后还本,被告自愿以其自有的坐落于兴隆台区商东小区,地号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面积为31.74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并于2011年4月20日办理了他项权证。同年4月21日原告将贷款260000元发放给被告。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截止2012年4月10日被告已偿还利息12605.67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抵押物品清单、借款凭证、(委托书)、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1份,对于以上证据由于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且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月利率9.3‰计付,对于2012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已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他项权证,故原告对该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既不进行答辩,又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故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翠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按月利率9.3‰计付,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卢翠彬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欠款时,原告以被告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艳人民陪审员 张磊人民陪审员 张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