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