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