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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郭海诉刘兴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刘兴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郭海,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4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王莎莎,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兴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诉被告刘兴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