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郭海诉刘兴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刘兴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郭海,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4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王莎莎,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兴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诉被告刘兴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