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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郭运平与于庆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平,于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2号原告郭运平,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于庆福,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住址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平与被告于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运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运平的撤诉申请无违背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运平承担。审判员  廉立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