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郭运平与于庆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平,于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2号原告郭运平,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于庆福,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住址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平与被告于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运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运平的撤诉申请无违背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运平承担。审判员 廉立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