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吕╳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鹿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1月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在鹿寨县鹿寨镇政军路“联华超市”门前的路旁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K粉”给陈X任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一小袋,经过称量及鉴定,毒品为净重1.38克的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吕某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破案报告,证人陈X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面称量毒品记录及照片,收缴毒品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前科材料及柳州市公安局对毒品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K粉”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再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通过其家属积极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二、随卷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蒙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夏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