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深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潘身德与宁海县深甽镇梁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身德,宁海县深甽镇梁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深民初字第5号原告:潘身德。被告:宁海县深甽镇梁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永昌。原告潘身德与被告宁海县深甽镇梁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身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