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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辛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杜建平与曹玉林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辛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临洮县。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法福 搜索“”